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荥经执力机械设备租赁站、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荥经执力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严道街道杨柳河街2号。

投资人:杨仕锦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4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王如渠,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2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受理荥经执力机械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责令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租赁费130000元,案件执行费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网上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并在其所居住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终本约谈,告知执行情况和申请执行人权利,申请人同意终本。本案未履行金额13000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25日对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燕

审判员 贾剑波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