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382执3572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9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以月利率2%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以9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以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10873元及资金占用费(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211087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441.00元及诉讼费132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内容的要求,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将本案作终结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