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803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军,系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念,系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贵州成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文明路50号二层(桥城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733410568。
法定代表人:花成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新桥二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246H。
法定代表人:王如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航,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桂,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智发,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与**、贵州成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2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原告主动撤诉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毛  雯  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丰    依
书 记 员 杨方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