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329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念,系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1。
被申请人:贵州成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文明路50号二层(桥城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733410568。
法定代表人:花成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新桥二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246H。
法定代表人:王如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成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成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6006.82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成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6006.82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215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