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626民初22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246H,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新桥二组75号。

法定代表人王如渠,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加东智、拉环尖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62786.14元额度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重庆忠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62786.14元,期限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

案件申请费1333.9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承福

审判员 赛措吉

人民陪审员 李良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学斌

书记员 多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