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968号
原告:**,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4KBL2J。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住格尔木市。
被告: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246H。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新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爱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