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3076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天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2587641X,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刚。
被执行人:靖江市季市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20144384924,住所地靖江市。
责任人:李华兵。
本院在执行靖江天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季市镇人民政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82执3076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云
审判员 赵浩平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