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1089号
申请人: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素芬,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亮,山东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职务经理。
申请人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23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聂继波以其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房产(房产证号:鲁(20**)青岛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3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聂继波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户房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82元,由申请人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雪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玉翠
书 记 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