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3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古镇社区银河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4013275J。
法定代表人:张素芬,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65874R。
法定代表人:谭海雯,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1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7846.58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照被执行人住所地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2019年12月9日,被执行人单位总经理到庭签收了法律文书。此外,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现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
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1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斌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