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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鲁瑞泡塑厂与被执行人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塑厂与被执行人***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1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塑厂。
法定代表人*x,厂长。
被执行人彭xx。
被执行人*xx。
被执行人*xx。
被执行人高x。
被执行人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沂***塑厂与被执行人彭xx、***、***、高祥、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河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临沂***塑厂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52.6245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彭xx、***、***、高祥、青岛宇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2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偿还50.8万元,尚欠18245元及诉讼费。经本院查询存款、车辆、房产、债权等情况和社会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临沂***塑厂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2013)河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