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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21民初4461号
原告:玉环景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玉环市芦浦镇包装产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APKTH44。
投资人:盛阿水,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玉城街道金鸡三路21号,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天立一品3幢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5957581439。
法定代表人:林忠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达斌,仓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旭,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礼生,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原告玉环景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景联服务部)与被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余礼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经景联服务部申请保全,对旭升公司在台州银行账户(尾号000015)予以冻结。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联服务部的投资人盛阿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城、被告旭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达斌、张冠旭、被告余礼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联服务部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钢管、扣件租赁费、维修费等304394.78元;3、判令被告支付未能归还的钢管4477.30米,市场价格为17元/米,价格为76114.10元;未能归还的扣件10638只,市场价格为4.8元/只,价格为51062.40元,共计127176.50元;4、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暂算至2021年9月30日的违约金49458.85元,继续支付以431571.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每日千分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5、判令被告支付代缴税金8430.90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5800元;以上暂计515261.03元。7、被告余礼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保全保险费1290元、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余礼生、***来向景联服务部租钢管、扣件,景联服务部要求旭升公司提供担保,但合同拿去公司有个把月了,公司那边没有反应。后来郑达斌又说由公司来租,工地是包给余礼生、***,让他们担保,景联服务部认为这样更好就同意了。2020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旭升公司签订《建筑用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和扣件。2.租赁期间为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0月6日,租赁期届满后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3.钢管每日租金0.013元/米,扣件每日租金0.009元/只,乙方还需要支付养护费、装车费等。4.被告方指定余礼生、***办理租赁物交付、归还、丢失赔偿、租金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钢管和扣件。合同到期后,被告因工程尚未完工,郑达斌要求继续承租钢管和扣件,说是在2020年11月把钢管、扣件都还给原告,后来又拖到2021年9月30日被告公司金海江送还原告最后一车钢管和扣件。经原告清点数量,尚有钢管4477.30米、扣件10638只无法归还。经原、被告双方结算,除去被告已经支付的163607元,被告尚欠原告钢管、扣件租赁费、维修费、违约金353853.63元;在双方的结算单上的违约金是包括其他费用的,应当以实际结算为准。此前协商说先付20万元,让原告开20万元的发票,后来又说付30万元结清,原告这边不同意。补充金额13680元(即788元+1592元+5300元+6000元)系旭升公司已支付租金153607元×5%+已开20万元发票×3%。违约金的标准经合同约定且经结算确认,不存在过高的情况。钢管市场价格为17元/米,扣件市场价格为4.8元/只,经计算钢管损失的价格为76114.10元,扣件价格为51062.40元,共计127176.50元;原告经向被告交付20万元的发票,剩余未开发票应缴纳下调至3%的税费为8430.90元;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为25800元。以上共计517461.03元。约定被告余礼生为担保人,***也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两人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被告旭升公司答辩,其与玉环玉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生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承包的玉环市沙门中心幼儿园新园新建工程(以下简称沙门幼儿园工程)分包给玉生公司。余礼生、***是玉生公司的股东,他们施工需要钢管、扣件去向景联服务部租赁钢管,景联服务部要求由旭升公司提供担保才肯出租,旭升公司同意提供担保。后来合同拿来让旭升公司签字,郑达斌也没怎么看就签字盖章。结果建筑用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上旭升公司却成了承租人,而余礼生成了担保人。既然签了字就承担责任,违约金要求免去。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余礼生、***才是本案租赁关系中的实际承租人,应当对案涉租赁合同承担所有的清偿义务。被告旭升公司承包沙门幼儿园工程后将其工程分包给了玉升公司,余礼生和***是玉升公司的股东(***51%,余礼生49%)。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建筑机械均由玉升公司自行承担。因该工程系以被告旭升公司的名义承包,故旭升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承租方,余礼生、***一方作为合同担保方,与原告签订了这份租赁合同。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全部是余礼生、***两人,包括订货、结算、还款等几乎所有的合同履行环节均由余礼生、***完成。更重要的是,对于余礼生、***的真实身份以及应当对租赁合同承担的清偿义务,原告是明确知道的。这一点从原告的诉讼主张中也可以看出来。合同中仅约定余礼生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原告却将***也列为了连带责任人,原因不言而喻。所以,被告旭升公司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关于本案租赁合同的效力。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0月6日.对旭升公司而言,如果需要对案涉租赁合同承担清偿义务,仅对该合同期间发生的租赁承担清偿义务,合同期外的租赁费用应由实际使用人即被告余礼生、***自行承担。根据账单记录可以发现,发生于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0月6日期间的租赁内容为钢管61121米,扣件44164个。而该部分租赁物已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分多次归还。按照合同约定,旭升公司至多仅对该部分租赁内容至归还前发生的相关租赁费用予以清偿。旭升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支付了15768元、2020年12月8日支付了31838元、2021年1月19日支付了106001.1元,上述金额已经超过了旭升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对于2020年10月6日之后发生的租赁以及剩余未予归还的钢管及扣件,系被告余礼生、***的租赁行为。原告并不知情也无法知情,并非原告主张的是旭升公司要求继续承租以及同意将合同延期。因此旭升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原告主张合同期外的租赁行为亦由旭升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金额计算错误。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第1点约定,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按照未支付的租金的0.1%计算.但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将租金以外的费用也都包含在内作为计算基数,显然是错误的。原告的结算清单中,存在重复计算违约金的情况,明显错误。四、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不符合法律要求,应当予以调整。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相当于月利率3%,应参照同行业间拆借利率予以调整为宜。五、原告主张代缴税金没有依据。即便有,应当由被告余礼生、***承担。六、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仅有发票,是否已实际支付不得而知。如果属实,应当由被告余礼生、***承担。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旭升公司的诉讼请求,由被告余礼生、***承担对原告的全部清偿责任。
被告余礼生答辩,租用钢管、扣件属实。一开始是余礼生、***去租钢管、扣件,但景联服务部说要公司提供担保,把合同拿回去让公司盖章,过了很长时间合同找不到了。工地要急用钢管、扣件,郑达斌跑到景联服务部去,搞了现在这个合同。玉生公司与旭升公司是有份工程承包协议书,但租赁费都是公对公的账,不可能私人去付这个租赁费,具体付多少或怎么付也不清楚。钢管、扣件用在工地上,工地是旭升公司在管,具体怎么还或还多少,差(缺少)多少或差多少的原因,也不知道。还有这违约金的事情。
被告***答辩,认同余礼生的答辩意见。其与余礼生合伙开公司,愿与余礼生一起承担担保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发包方被告旭升公司与承包方被告玉生公司在2020年4月22日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名称:玉环市沙门中心幼儿园新园新建工程。三、工程内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外脚手架.支模架.模板部份;包括二次结构:构造柱.过梁.女儿墙.压顶.挡水等工序。六、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十四、设备: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建筑机械,设备损坏、丢失都由承包方自已负责。
被告旭升公司承建沙门幼儿园项目,需向原告景联服务部租赁钢管、扣件及配套螺丝等用于施工建设。2020年5月6日,出租方原告景联服务部与承租方被告旭升公司、担保方被告余礼生签订建筑用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
一、租赁内容和期限。1、旭升公司向景联服务部租赁钢管、扣件以及配套螺丝等,租赁物种类、规格、数量以双方确认的租赁清单为准。2、租赁期限为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0月6日止。
二、租金、养护费的计算及支付方式。1、租金按日计算,单价为钢管每日每米0.013元,扣件、套管每日每只0.009元。2、自景联服务部向旭升公司交付租赁物之日开始计算租金。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旭升公司必须在结算后的十日内付清租金。3、旭升公司应当支付景联服务部租赁养护费,钢管每米0.1元,扣件、套管每只0.2元。4、旭升公司应当支付景联服务部装车费用,每吨20元(钢管按280米/吨,扣件按1000只/吨)。5、运输费用由旭升公司承担,景联服务部不负任何责任。
三、租赁物的交付、归还、丢失赔偿。1、旭升公司租出、归还租赁物在景联服务部经营场所进行,经双方共同验收后签字确认。2、旭升公司归还景联服务部的租赁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必须与租赁清单一致,否则景联服务部有权拒收。3、如出现租赁物缺少和损坏,旭升公司应当按照市场价赔偿。钢管每米市场价元赔偿,扣件,套管按每只市场价元赔偿,扣件螺丝按每套(丝杆、丝帽)0.7元赔偿。钢管锯断,每刀赔偿5元。未清偿前,景联服务部将继续计算租金直至清偿为止。4、旭升公司指定余礼生、***中任何一人与景联服务部办理租赁物交付、归还、丢失赔偿、租金结算手续。旭升公司指定的人员代表旭升公司行为,旭升公司完全认可接受。
四、违约责任。1、租金按日计算,每月结算一次,旭升公司须在收到景联服务部租金结算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如逾期支付,旭升公司应每日按日未支付的租金的0.1%向景联服务部支付违约金。2、租赁期满,旭升公司须将租赁物全部归还景联服务部。若继租,旭升公司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十五日通知景联服务部,并在付清租金的前提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景联服务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旭升公司承担。4、如因旭升公司违约导致景联服务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得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均由旭升公司承担。
五、其他。1、因本合同而产生的租赁物清单、归还清单、结算清单等为本合同的附件。2、不含税金。3、如果需要开税务发票,付5%税金。5、担保人余礼生为旭升公司因本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红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债务清偿完毕之日。
景联服务部、盛阿水,旭升公司、郑达斌在以上合同签名、盖章,余礼生、***在合同上担保方的位置签名、捺印。
另查明,原告景联服务部制作的结算清单(按品名日累计法):
⑴2020年5月6日~6月30日,出租钢管5497.8米、扣件3500只,应付租金3082元、装卸费462.70元;
⑵2020年7月1日~7月31日,出租钢管14442.3米、扣件5360只,应付租金6796.48元、装卸费676.09元、补充金额788元;
⑶2020年8月1日~8月31日,出租钢管28803.6米、扣件8710只,应付租金11720.64元、装卸费1092.81元;
⑷2020年9月1日~9月30日,出租钢管61121米、扣件44164只,应付租金16681.42元、装卸费3017.47元,9月4日收取旭升公司租金15768元;
⑸2020年10月1日~10月31日,出租钢管79820.6米、扣件53764只,应付租金41075.31元、装卸费1527.69元;
⑹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出租钢管101805.2米、扣件75114只,应付租金53991.44元、装卸费1997.33元;
⑺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在租钢管86536.1米、扣件61475只,应付租金52776.91元、其他维修5021.91元、补充金额1592元,12月8日收取旭升公司租金31838元;
⑻2021年1月1日~1月31日,在租钢管58111.4米、扣件49830只,应付租金46021.88元、装卸费81.01元、其他维修5996.78元、补充金额5300元,1月20日收取旭升公司租金106001元;
⑼2021年2月1日~2月28日,在租钢管49596.6米、扣件37405只,应付租金28146.78元、其他维修4068.68元,2月10日收取余礼生租金10000元;
⑽2021年3月1日~3月31日,在租钢管49596.6米、扣件37405只,应付租金30423.43元;
⑾2021年4月1日~4月30日,在租钢管49596.6米、扣件37405只,应付租金29442.02元;
⑿2021年5月1日~5月31日,在租钢管49596.6米、扣件37405只,应付租金30423.43元;
⒀2021年6月1日~6月30日,在租钢管49596.6米、扣件37405只,应付租金29442.02元;
⒁2021年7月1日~7月31日,在租钢管6477.6米、扣件11279只,应付租金26437.03元、其他维修12335元;
⒂2021年8月1日~8月31日,在租钢管6477.6米、扣件11279只,应付租金5757.31元;
⒃2021年9月1日~9月30日,在租钢管4477.3米、扣件10638只,应付租金5476.28元、其他维修349.93元、补充金额6000元。
以上第⑴单是余礼生签名、捺印,第⑵~⒂单是***签名、捺印,第⒃单是由案外人金海江安排司机送还钢管2000.3米、扣件641只。应付租金417694.38元(即3082元+6796.48元+11720.64元+16681.42元+41075.31元+53991.44元+52776.91元+46021.88元+28146.78元+30423.43元+29442.02元+30423.43元+29442.02元+26437.03元+5757.31元+5476.28元),装卸费8855.1元(即462.70元+676.09元+1092.81元+3017.47元+1527.69元+1997.33元+81.01元),补充金额13680元(即788元+1592元+5300元+6000元),其他维修27772.3元(即5021.91元+5996.78元+4068.68元+12335元+349.93元),已收取租金163607元(即旭升15768元+31838元+106001元+余礼生10000元)。
再查明,玉生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成立,股东***占比51%、余礼生占比49%。
原告景联服务部因本案诉讼保全支付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费1290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付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5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景联服务部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建筑用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结算清单(按品名日累计法)、收付款明细表,购买钢管、扣件过磅单,№15099437保全保费发票,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业务申请书、№62191484律师费发票;被告旭升公司提供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玉生公司企业信息;本院依职权通知证人金海江出庭证言;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景联服务部与被告旭升公司签订建筑用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承租钢管、扣件等租赁物用于工程建设,双方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被告余礼生为旭升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亦明确愿与余礼生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余礼生、***均在合同的担保方处签名、捺印,故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旭升公司辩称,使用钢管、扣件的部分工程已分包给玉生公司,旭升公司是名义上的承租人,余礼生、***是实际承租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本院认为,在案证据租赁合同明确载明承租方旭升公司,余礼生、***是担保方。旭升公司支付前三笔租金153607元,余礼生仅支付最后一笔10000元。且钢管、扣件确有用在案涉工程建设。故本案原告景联服务部以旭升公司为承租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妥。被告旭升公司的辩称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一)原告诉请的建筑用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是否解除。
案涉合同约定“…四、违约责任。2、租赁期满,旭升公司须将租赁物全部归还景联服务部。若继租,旭升公司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十五日通知景联服务部,并在付清租金的前提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景联服务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旭升公司承担。…”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租赁期限至2020年10月6日,最后的一笔租金是在2021年2月10日支付,最后的一次退还钢管、扣件是在2021年9月27日,被告余礼生、***认可合同解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且合同的解除可终止租金的继续计算,避免损失的扩大。故确认原告景联服务部与被告旭升公司、余礼生、***之间的建筑用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在2021年10月18日解除。被告旭升公司辩称合同对其不具有效力,不认可合同的解除的意见,扩大了租金续算的损失且依据不足,故不予采纳。
(二)被告需支付钢管、扣件的租金、装卸费、补充金额、其他维修等费用的金额确认及责任承担的认定。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应付钢管、扣件的租金417694.38元、装卸费8855.1元、补充金额13680元、其他维修27772.3元,合计468001.78元。原告景联服务部已收取租金163607元。故被告尚应支付原告租金等费用304394.78元。前述已确认被告旭升公司是案涉建筑用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被告余礼生、***是合同义务的连带保证人。故被告旭升公司应当向原告景联服务部支付钢管、扣件的租金、装卸费、补充金额、其他维修等费用304394.78元。
被告旭升公司辩称,对租赁期限至2020年10月6日以后发生的租金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四、违约责任。2、租赁期满,旭升公司须将租赁物全部归还景联服务部。…”且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为不定期。故被告旭升公司辩称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三)被告对未归还钢管、扣件的赔偿的认定。
案涉合同约定“…三、租赁物的交付、归还、丢失赔偿。3、如出现租赁物缺少和损坏,旭升公司应当按照市场价赔偿。钢管每米市场价元赔偿,扣件,套管按每只市场价元赔偿。…”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尚需退还原告钢管4477.3米、扣件10638只。原告以钢管17元/米、扣件4.8元/只,诉请被告赔偿127176.50元(即钢管4477.3米×17元/米+扣件10638只×4.8元/只),并提供其2021年9月22日、26日、10月26日、11月12日购买钢管的过磅单和2021年9月18日、10月6日、11月6日购买扣件的过磅单以证明单价的合理性。本院认为,经审查景联服务部提供的过磅单:钢管均价17.87元/米、扣件最低价5.2元/只。原告的主张没有明显不当,故予支持。被告余礼生、***辩称,不得而知缺少的钢管、扣件的去向。但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缺少的钢管、扣件的数量有误,故对该意见不予理涉。
(四)原告诉请的违约金的认定。
案涉合同约定“…四、违约责任。1、租金按日计算,每月结算一次,旭升公司须在收到景联服务部租金结算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如逾期支付,旭升公司应每日按日未支付的租金的0.1%向景联服务部支付违约金。…”被告旭升公司辩称,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是未支付的租金,原告的主张存在重复和其他费用,并且每日0.1%过高,要求减少。被告余礼生、***辩称,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①至2021年1月31日欠付租金78539.08元(即3082元+6796.48元+11720.64元+16681.42元-15768元+41075.31元+53991.44元+52776.91元-31838元+46021.88元-106001元),②至2021年2月28日欠付租金96685.86元(即78539.08元+28146.78元-10000元),③至2021年3月31日欠付租金127109.29元(即96685.86元+30423.43元),④至2021年4月30日欠付租金156551.31元(即127109.29元+29442.02元),⑤至2021年5月31日欠付租金186974.74元(即156551.31元+30423.43元),⑥至2021年6月30日欠付租金216416.76元(即186974.74元+29442.02元),⑦至2021年7月31日欠付租金242853.79元(即216416.76元+26437.03元),⑧至2021年8月31日欠付租金248611.1元(即242853.79元+5757.31元),⑨至2021年9月30日欠付租金254087.38元(即248611.1元+5476.28元)。原告景联服务部的实际损失为被告旭升公司每月累计欠付租金254087.38元的资金占用费,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酌定被告旭升公司以每月累计欠付租金为基数,向原告景联服务部支付从2021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至9月30日止的违约金5645.05元(即78539.08元×3.85%/365×1.3×28日+96685.86元×3.85%/365×1.3×31日+127109.29元×3.85%/365×1.3×30日+156551.31元×3.85%/365×1.3×31日+186974.74元×3.85%/365×1.3×30日+216416.76元×3.85%/365×1.3×31日+242853.79元×3.85%/365×1.3×31日+248611.1元×3.85%/365×1.3×30日),以及以欠付租金254087.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至欠付租金实际付清时的违约金。
(五)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代缴税金的认定。
案涉合同约定“…四、违约责任。4、如因旭升公司违约导致景联服务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得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均由旭升公司承担。…五、其他。2、不含税金。3、如果需要开税务发票,付5%税金。…”原告景联服务部诉请因本案支付保全担保费1290元、律师代理费25800元、未开发票的应缴税金8430.90元[即(欠费304394.78元+赔偿损失127176.50元+违约金49458.85元-已开20万元票)×3%]。经审理担保费、律师代理费并无明显不当,予以支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应付钢管、扣件的租金417694.38元、装卸费8855.1元、补充金额13680元、其他维修27772.3元,已付163607元,尚应支付原告租金、装卸费、补充金额、其他维修等合计304394.78元。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开税务发票支付税金,况且依原告所述“补充金额13680元”系已开票(即153607元×5%+20万元×3%)的税金,也不应再次纳入计算税金。故该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景联服务部与被告旭升公司、余礼生、***在2020年5月6日签订的建筑用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8日解除。
二、限被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玉环景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钢管、扣件租金、装卸费、补充金额、其他维修等费用304394.78元。
三、限被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玉环景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钢管、扣件损失127176.50元。
四、限被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玉环景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违约金5645.05元,以及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欠付钢管、扣件租金254087.3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至欠付租金实际付清时的违约金。
五、限被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玉环景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保全担保费1290元、律师代理费25800元。
六、被告余礼生、***对以上被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玉环景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钱款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玉环景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5元,减半收取4487.50元,由原告玉环景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355元,被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32.50元;保全费3108元,由原告玉环景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266元,被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剑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王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