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县浦坝港镇罗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三 门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1022执2147号
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县浦坝港镇罗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浦坝港镇罗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102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门县浦坝港镇罗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1022执214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