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麦迪隆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麦迪隆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麦迪隆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99729-0,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金山桥桃园24-2-60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60961-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南煤化工基地世纪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徐州麦迪隆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字(2016)319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还款义务:1.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72880元。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共计3700元。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048.7元。4.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州麦迪隆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此同时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总局提起查询,截至2016年10月25日反馈结果显示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在3家银行有开户信息,余额均为0元。经向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查询,均无任何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持有***润化肥销售有限公司51%的股权,本院执行的另一案件被执行人同为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字第109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该股权,但经执行人员走访发现***润化肥销售有限公司已经更换办公地址,无法查找,该股权无法执行,本案债权未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平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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