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2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62987721D,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荫路。
法定代表人:黄新兰。
委托代理人:李诗龙,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314350812Q,地址: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王关村。
法定代表人:赵温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0民初23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也未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贵JS××**、贵J××**、贵J××**、贵J3××**、贵JP××**、贵JP××**、贵JR××**、贵JR××**、贵JW××**、贵JW××**、贵JW××**、贵JW××**、贵JW××**、贵JW××**车辆,本院(2021)黔2730执保340号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账户本案已轮候查封冻结,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建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莉
书 记 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