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6621号
原告: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62987721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印阳,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林城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11号楼29层11、12、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HMR5L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贵阳国际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11号楼2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K9GWW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