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5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4号楼2单元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康永奎,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名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路66号龙兴嘉苑一号院10号楼1楼龙湖企业服务中心111室。
法定代表人白永明,总经理。
关于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名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豫01民终2968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1、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2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2、于2021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4、2021年5月7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名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南、××西(不动产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203416号)土地一宗,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财产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可以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6、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1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1年6月1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终本后若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财产调查,及时联系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