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24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高庄社区二期一号楼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6286205N。
法定代表人:冉国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4号楼2单元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82481U。
法定代表人:康永奎。
本院在执行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22民初95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冬勇
书记员孙俊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