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2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莉、霍强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5年10月27日生,住郑州市。
原审被告: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康永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路,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鸿禧大厦******。
负责人:秦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启成,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住所地区英协路**院**楼****iv>
负责人:杨广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娟、曹运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于金良,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审被告:宋红垒,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于金良、宋红垒、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3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米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