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羲皇大道南与南环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楼五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二农路与***交叉口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0601141K。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成现,男,汉族,1944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9年1月2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水县纪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084248897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浩宇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黄河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OMA3X4NQ96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平安运输集团周口伟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与***交叉口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4861891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兴商大道与汝阳路交叉口西侧***挂车厂院内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4LA4560。 法定代表人:许米,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荣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米村镇方山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9JFA0N。 法定代表人:**货,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豫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与310国道交叉口往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565119623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康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米村镇方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95410642Y。 法定代表人:**货,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解放南路与炎***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10TJD1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亚鑫市政二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庙***艺金水湾8**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2426709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明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心怡路395号院1号楼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6923548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4号楼2**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82481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20号3-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43169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和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花园路59号21世纪广场3号楼4层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OMA447CX84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国道与京城路南500***荥阳市新3**国道与京城路南5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QK9T9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和众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3号楼4层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99099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汇泽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州大道与三全路交叉口龙源嘉苑西苑4号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OMA3XUX1K6N。 法定代表人:余强慧,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运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宏达路中段***11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0NGC85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启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南顶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373725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驰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北环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0N8EQ3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阳县亿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白楼镇北二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356188518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百安汽车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康县毛****集村红绿灯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F32N3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丘县喜迎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沈丘县世纪大道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70861376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纬二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066471964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谢成现、***、***、***、商水县纪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浩宇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河南平安运输集团周口伟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郑州荣安运输有限公司、郑州豫泰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康发运输有限公司、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明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河南华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和泰货运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和众货运有限公司、郑州汇泽货运有限公司、郑州运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启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郑州驰成运输有限公司、淮阳县亿畅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县百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县喜迎汽运有限公司、周口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3民初33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3民初33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当分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文实际上定义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两个概念,从该条文中来看,必要共同诉讼无需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即,当事人至少一方为两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为必要共同诉讼。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58-60、63-74条规定了必要共同诉讼的13种情形,其中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是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不属于可分之诉。二、本案诉讼被告一方人数众多,且其诉讼标的是共同诉讼,分案处理无疑是增添诉累,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本案诉讼被上诉人一方人数众多,但诉讼标的均为上诉人代偿后追偿的涉案借款,均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理应合并审理。且合并审理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必要,合并审理亦可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在广东省××座谈会上的讲话》一文中的观点,“共同诉讼包括必要的共同诉讼和同种类的共同诉讼两种基本的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在一个诉讼中审理,否则查不清事实,无法适用法律。……处理这类问题的根本指导思想还是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即方便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本案分案处理势必会给人民法院增添诉累,且不便于上诉人行使追偿权利。三、本案诉争款涉及扶贫专项资金,分案处理无疑增加了原告的诉讼负担,与政府扶贫的初衷不符。本案上诉人担保后代偿涉案的款项系扶贫专项资金,且本案诉讼已经淮阳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告,为上诉人多次交纳诉讼费及公告费用。如分案处理将会大大增加上诉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负担,阻碍原告追偿权利的行使,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也导致政府扶贫惠农政策的无法得以实现。四、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是在案件尚未受理时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理;如果法院是在案件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22条起诉的条件,一审法院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不当。综合以上,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无法律依据,且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错。 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担保追偿款合计20057668.98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至);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担保追偿款合计20057668.98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至);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变更协议、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各被告为原告的保证责任进行反担保,并约定合司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包含原告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合同争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公司名称已由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周口市淮阳区财源融咨担保有限公司,现原告仍以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起诉,且在开庭时原告不进行变更。另外原告起诉的各被告诉讼主体不同,各被告和原告签订了不同的担保合同,诉讼标的不同,且到庭的各被告不同意合并审理,故本案应依法分案立案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71044.17元法院免收。 本院认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第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应当共同起诉或者共同应诉;第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本案中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与各被告签订有合作协议、反担保合同等合同文件为由,诉请各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经审查,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据以起诉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依据是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抵押合同等文件,起诉***等人的依据是其出具的保证书、补充协议及反担保保证合同,起诉河南平安运输集团周口伟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依据是其签订的反担保合同,起诉周口市浩宇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依据是与其签订的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类文件性质不同,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合同相对人亦不重合,且案涉数份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数额等均不相同。另一审法院经询问,各被告亦不同意合并审理,综上,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淮阳县财源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