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264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院****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9215487K。
被执行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郑州市金水区全路**一米阳光国际酒店公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55962853335。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div>
关于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6月1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向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向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6月1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1日到院接受询问,在询问笔录上被执行人***表述了关于如何履行与申请执行人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的材料款及利息,且说明自身在龙湖租的有片土地,在2019年10月已被龙湖镇政府征收,说明等土地地面附属物赔偿款到位就会立刻解决与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的材料款及利息;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房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前往郑州市车辆管理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车辆,由于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七、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前往新郑市龙湖镇镇政府发放关于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新郑市龙湖镇镇政府的地面附属物赔偿款提取、扣留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关于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查询关于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九、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十、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作出对***拘留15日的决定,拟对***采取拘留措施。
截止2019年11月23日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判决义务0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