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84民初2732号
原告: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6号楼11层12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号一米阳光国际酒店公寓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源瑞禾公司)与被告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源瑞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被告***(兼庞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源瑞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欠原告款本金407703元,利息106002.78元,共计513705.78元,统计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2.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自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共签订了70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52092.44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一实付款1044389.40元,被告一仍欠原告407703元未支付,在原告多次催缴未果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2月17日签定了《债务还款协议》,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分计息”,同时被告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协议签定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欠款和利息,但截止到原告起诉时止,两被告没有偿还原告的欠款和逾期支付的利息。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
庞农公司承认固源瑞禾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公司现阶段比较困难,愿意在2020年1月31日前返还欠款本金,请求法院酌情考虑。另外,《债务还款协议》签订后,公司未按约定与固源瑞禾公司结算利息。
***承认固源瑞禾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材料是用到公司农场农业园的智能温室;协议第五条明确规定,如果公司不能付款或者公司注销,由他无条件偿还,现在公司实体存在,也有偿还能力,他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他个人也同意公司无条件偿还原告债务,他会代表公司有计划去分批偿还原协议本金及利息。另外,债务还款协议上“***”的签名是他本人;双方签订《债务还款协议》之后,他未按照协议与原告结算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固源瑞禾公司与庞农公司先后签订70份销售合同,固源瑞禾公司共向庞农公司提供价值1452092.44元的工程材料,庞农公司向固源瑞禾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1044389.40元。2016年1月28日,经结算庞农公司就下欠的工程材料款407703.44元给固源瑞禾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如下:“证明截止2016年1月28日,我公司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材料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柒仟柒佰零叁元肆角肆分(¥:407703.44)。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印章)2016年1月28日”。2017年2月17日,庞农公司(甲方、债务方)与固源瑞禾公司(乙方、债权方)就上述款项签订《债务还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河南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肆拾万零柒仟柒佰零叁元整(小写:407703.00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债权人、债务人保持不变。2、债务方(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仍由甲方承担此债务。3、甲方欠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肆拾万零柒仟柒佰零叁元整(小写:407703.00元)。4、此欠款自2017年1月1日起,甲方向乙方履行偿债义务。因甲方暂时资金紧张,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按月息1分计息(利息不再计息)。利息每年末结算一次(即2018年1月15日之前,支付2017年全年利息),利息结算方式以此类推。若每个年度中间甲方支付乙方部分债务,视为支付本金行为,利息计算相应减少。5、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付款或者公司注销,由***无条件承担所有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6、……8、本协议有效期3年,到期还本付息。甲方……”,该协议甲方落款处由***签名并加盖庞农公司印章,乙方法人落款处由***签名并加盖固源瑞禾公司印章。协议签订后,庞农公司、***均未按约定与固源瑞禾公司结算利息。现固源瑞禾公司以欠款和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庞农公司承认固源瑞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庞农公司就所欠工程材料款与固源瑞禾公司签订的《债务还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如果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付款或者公司注销,由***无条件承担所有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债务还款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债务还款协议》签订后,庞农公司或***在2018年、2019年均未按约定及时与固源瑞禾公司结算利息,固源瑞禾公司有权要求庞农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材料费407703元及约定利息。庞农公司既已连续两年未按约定与固源瑞禾公司结算利息,***就应按约定对上述工程材料费407703元及约定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应地,***辩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于固源瑞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固源瑞禾农业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材料款407703元及利息106002.78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7元,减半收取计4469元,由被告河南庞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