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2行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7753759M。
法定代表人闫桥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巫山县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宋万聪,重庆市巫山县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巫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709457374T。
法定代表人曾许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全军,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9日,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代理人骆明太,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行初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对***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