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5123号之二
原告:中电建成都建筑工业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三溪镇工业战略前沿区玉圣路6号(金堂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邹利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恒,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龙岗村车路东21号。
法定代表人:郑妙才,职务不详。
原告中电建成都建筑工业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中电建成都建筑工业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建成都建筑工业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822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220元,由原告中电建成都建筑工业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