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

中电建成都建筑工业化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5123号
申请人:中电建成都建筑工业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三溪镇工业战略前沿区玉圣路6号(金堂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邹利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恒,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龙岗村车路东21号。
法定代表人:郑妙才,职务不详。
申请人中电建成都建筑工业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案件受理后,申请人中电建成都建筑工业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椒江支行开户的1207011129200259413账号内的存款在2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开户的93300401002698888账号内的存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温岭九龙支行支行开户的362375187073账号内的存款在740891.6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开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椒江支行开户的1207011129200259413账号内的存款在2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开户的93300401002698888账号内的存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温岭九龙支行支行开户的362375187073账号内的存款在740891.63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电建成都建筑工业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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