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2476号
原告:***,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钗,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77747838A,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龙岗村车路东21号。
法定代表人:郑妙才,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喻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佳淑
代书记员杨舒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