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837号
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郑妙才,总经理。
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5.5元,保全费300元,共计525.5元,由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朋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