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职业技术学院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261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引丹,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岳,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龙岗村车路东21号。
法定代表人:郑妙才,该公司经理。
被告: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台州市学院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该学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进行并合并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及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双方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84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24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妮娜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