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4599号
原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龙岗村车路东21号。
法定代表人:郑妙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岳,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悦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模具博览城17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曾伟,董事长。
被告:宁波茂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15-7。
法定代表人:曾伟,董事长。
被告: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118号22层。
法定代表人:陶若亮,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汪粮钢,董事长。
原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悦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茂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广宇建设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3元,减半收取4446.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66.50元,由原告台州宏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翀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章骞
代书记员姚澄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