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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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2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皇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曙光东路109号1幢1203室。
法定代表人:许海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冷水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二区。
上诉人台州皇马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2)浙102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台州皇马建设有限公司与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台州皇马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皇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应收9002.5元,由上诉人台州皇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