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泰源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宏建设;某某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648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 岩街道浪心社区料坑新村东1巷5号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7898749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 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A幢1108室,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12901724。 法定代表人白和星。 被执行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湖里区林后路393号第四层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12MA31LQML0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1608号 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 下银行存款252011.91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 248385.91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3626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11608号民 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 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 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1160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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