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02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民终18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302执49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同年1月29日,被执行人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可嘉
审判员***
审判员*杭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