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3财保222号
申请人南京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句容爱家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句容爱家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句容市郭庄支行,账号:10×××8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句容市支行,账号:10×××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句容市支行,账号:10×××56),保全金额120万元,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句容爱家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句容市郭庄支行,账号:10×××8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句容市支行,账号:10×××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句容市支行,账号:10×××56),保全金额120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瑾
法官助理 杜娟
书 记 员 沈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