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1704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函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函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京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418189.42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函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418189.42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京函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