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惠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9464号
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城中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12号楼11层1109。
法定代表人:彭松明。
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甄艺艺
书记员 刘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