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惠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0704号

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城中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北磅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12号楼11层1109。

法定代表人:彭松明,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庭外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昶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