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0704号
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城中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北磅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12号楼11层1109。
法定代表人:彭松明,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庭外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阳美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昶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