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54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王保进行调解,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贾会颖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