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1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下村工业基地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02806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西路1499号朝阳花园6号楼22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A2号楼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84700293D。
法定代表人苗铁。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方式调查,保全(2021)赣0502执保1138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限:2021年07月02日至2024年07月01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房屋的转让、过户、抵押、变更等有关手续。因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申请续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本案申请执行金额719161元,截至2022年6月27日已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