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7939号
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15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A2号楼101-1号。
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