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远某某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138号 申请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下村工业基地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0280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西路1499号朝阳花园6号楼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7280176X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A2号楼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84700293D。 法定代表人:苗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人,现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人,现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远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A2号楼S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8033169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远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远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9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远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9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