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开元管业有限公司。
地址:衡水市前**(大庆中路桃城钢材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69074888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A2号楼10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84700293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衡水开元管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受理后,上诉人张**以其与被上诉人衡水开元管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0元,减半收取534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