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5民初4654号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有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渝水湾小区16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有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前,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有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有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有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有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魏薇
审判员*倩
人民陪审员张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璐
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