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1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万柳村大街**(绿领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执行人:赵津,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赵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赵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赵津名下有位于河北区××大厦××号房屋,在审判阶段已被本院保全措施轮候查封,但无权处置,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封期限到期日为2021年9月4日,如需续行查封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续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元晶
审判员孔敬
审判员冯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