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6民初2268号 申请人: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6920025675,住所地昌邑市平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申请人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