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6民初2268号
申请人: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6920025675,住所地昌邑市平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申请人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