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4民初4732号之一
原告: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烟汕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845元,由原告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