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申108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成长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大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成长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嘉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9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上海成长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成长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成长建筑装璜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