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年,男,汉族,1961年11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五社25号,身份证号码62220119********。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年之子),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兴艺工程装璜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新世纪国际商贸城16栋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9039101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年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兴艺工程装璜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2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21)甘0702民初8836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张掖市兴艺工程装璜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年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支付30000元;2023年10月30日支付30000元;2024年10月30日支付20000元。若被告逾期未按时支付,原告有权对全部赔偿款一次性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原告已缴纳,原告**年自愿负担。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退还1399元。由于义务人张掖市兴艺工程装璜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年书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23年1月18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2.2023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到庭。
3.2023年1月19日、2023年3月7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4月23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15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4.2023年1月19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地产登记信息。
5.2023年4月12日,本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记载地址实地查找被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已不营业,其法定代表人无具体下落。
6.2023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7.2023年5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调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进行了调查,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婧
审判员 万 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