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7民初6304号
原告:襄阳绿金叶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龙泰花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B座502。
法定代表人:何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襄阳绿金叶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襄阳绿金叶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绿金叶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绿金叶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0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原告襄阳绿金叶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