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绿金叶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绿金叶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7民初921号
原告:襄阳绿金叶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龙泰花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B座502。
法定代表人:何杰,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绿金叶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襄阳绿金叶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绿金叶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