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同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初212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同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浮山路99号英唐科技产业园行政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同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同徽公司的**、***,被告(反诉原告)国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同徽公司、国创公司均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同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237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同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红
审判员*娟
审判员许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技术调查官**
书记员**(代)
附:(2019)皖01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