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元金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1执38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金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6号楼2层4单元2H(住宅)。
法定代表人:李文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皇后乡皇后村。
法定代表人:张旭,执行董事。
北京盛元金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4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盛元金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40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6357元。本院在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被执行人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及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416357元(未包含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南阳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宝建
审 判 员 霍福生
审 判 员 赵 良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妍